台福基督教會青松會組織條例 【27-2】 2012.06.14.
第一條 名稱及會址
1. 本會正式名稱為「台福基督教會青松會」,英文名稱為EFC Young Seniors Association.
隸屬台福基督教會總會。
2. 本會會址設於台福基督教會總會事務所。 【25-5】
第二條 設立宗旨
1. 加強關懷年長會友,促進其靈魂體健康,並提供必要生活資訊。
2. 發掘挑旺百般恩賜,鼓勵進修學以致用,並安排機會參與事奉。
3. 培訓組織福音大軍,智慧運用服事策略,並同心加入宣教行列。
第三條 會員資格
1. 凡台福教會會友,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五十五歲,經申請核准者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四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最高決策組織。
2. 理事會負責執行議決之事項,並處理本會日常事務。
3. 本會理事七至十五名,由理事會從正式會員中選出,報備總委會。
4. 本會理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二年。
5. 理事會議由理事長定期召開之,每年不得少於四次。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理事會。
6. 議案之表決,以出席理事多數決議通過。
7. 理事會負責年度預算及決算之通過,及組織章程之修訂。
8.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書記、財務、總務、活動等各一名,分別由理事會無記名投票就現任理事
互選產生之。
9. 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本會會務。
10. 理事長、副理事長及其他當職者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二次。
11.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理事長如因故出缺,由副理事長代理職務。如理事長、副理事長同時出
缺,由書記代理職務。
12. 所有代理之職務,均至任期屆滿為止。
13. 理事會之召開,必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才能成立。
第五條 顧問
本會得聘請顧問若干名,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過半數通過後,由理事長聘任之。
第六條 修改章程
章程之修改須經理事會討論,決議作成議案,經總委會核准後,提交理事會表決通過,始得施行。
第七條
本章程之施行細則,得由理事會討論另訂之。
1. 本會正式名稱為「台福基督教會青松會」,英文名稱為EFC Young Seniors Association.
隸屬台福基督教會總會。
2. 本會會址設於台福基督教會總會事務所。 【25-5】
第二條 設立宗旨
1. 加強關懷年長會友,促進其靈魂體健康,並提供必要生活資訊。
2. 發掘挑旺百般恩賜,鼓勵進修學以致用,並安排機會參與事奉。
3. 培訓組織福音大軍,智慧運用服事策略,並同心加入宣教行列。
第三條 會員資格
1. 凡台福教會會友,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五十五歲,經申請核准者得成為正式會員。
第四條 理事會
1. 理事會為本會最高決策組織。
2. 理事會負責執行議決之事項,並處理本會日常事務。
3. 本會理事七至十五名,由理事會從正式會員中選出,報備總委會。
4. 本會理事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二年。
5. 理事會議由理事長定期召開之,每年不得少於四次。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理事會。
6. 議案之表決,以出席理事多數決議通過。
7. 理事會負責年度預算及決算之通過,及組織章程之修訂。
8.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書記、財務、總務、活動等各一名,分別由理事會無記名投票就現任理事
互選產生之。
9. 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綜理本會會務。
10. 理事長、副理事長及其他當職者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二次。
11.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理事長如因故出缺,由副理事長代理職務。如理事長、副理事長同時出
缺,由書記代理職務。
12. 所有代理之職務,均至任期屆滿為止。
13. 理事會之召開,必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才能成立。
第五條 顧問
本會得聘請顧問若干名,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過半數通過後,由理事長聘任之。
第六條 修改章程
章程之修改須經理事會討論,決議作成議案,經總委會核准後,提交理事會表決通過,始得施行。
第七條
本章程之施行細則,得由理事會討論另訂之。